國人運動風氣興盛,從教育部體育署【註1】數據顯示,國人運動人口與運動消費支出逐年上升,顯示民眾熱衷於教練指導的課程學習。
近來疫情趨緩,民眾也漸漸回到健身房運動。但健身房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【註2】指出,5 月至 8 月健身消費爭議計 780 件,平均每天有 6.5 件。
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教育部體育署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公告修正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【註3】、及新訂「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【註4】2 項規範,並於 12 月 7 日舉辦線上說明會,邀集各健身房業者及地方政府進行交流討論共計有 95 家業者及地方政府報名與會。
修訂事項於明年 11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。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修訂項目包含以下幾項:
一、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事由及退費基礎
- 不可歸責消費者或可歸責業者事由:例如場所面積、器材設備縮減。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、未服務堂數退還金額,如可歸責於業者,消費者另可請求違約金。
-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:業者退還金額,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、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。
二、規範業者贈品之處理
- 贈品總價值不得超過契約總額20%。
- 業者贈送之贈品為商品,契約終止時,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所贈商品或其價額。
- 業者贈送之贈品為會籍期間,契約終止時,應納入契約範圍計算退費價額。
- 業者贈送之贈品為教練服務堂數或期限,契約終止時,應納入契約範圍計算退費價額。
三、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
- 依信託法規規定,業者可交付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, 業者為委託人,可農實為受益人,並依實際交 付信託額度,按比例按期自專戶領取。業者發生解 散、歇業、遭撤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,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。業者應收取費用50%額度,提供履約保障。
- 履約保障方式:信託、金融機構足額履保、電子支付機構等。
- 例外:逐堂或按月收款者,其預收款累計金額應為5,000元以下。
為了明訂買賣雙方權利義務,教育部體育署推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,詳細列出各種終止契約的事由,以及疫情期間會籍的處理方式。
對於廣大的消費者來說,明白定型化契約的變動,才能更好的確保自身權益,省去處理糾紛的寶貴時間與金錢;對健身房業者或者健身教練來說,更應盡快搞懂,自我檢視是否符合,就不用擔心查核無法通過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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